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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