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