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二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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