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三条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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