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四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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