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六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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