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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