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八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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