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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