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经费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经费 第四十三条 河道两岸的城镇和农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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