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经费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经费 第四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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