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经费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经费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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