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九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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