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四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