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二条 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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