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并服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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