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并服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