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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