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