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章 处罚程序 · 第三节 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三节 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12-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