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法律 发布日期:2012-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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