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