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律 发布日期:2012-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