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法律 发布日期:2012-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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