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六章 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六章 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五十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审查意见应当送达当事法官。当事法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惩戒委员会提出,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