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六章 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六章 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四十九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当事法官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