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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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加强对法官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法官应当公正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一切个人和组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法官应当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二章 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八条 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案件;
(二)...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二章 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九条 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二章 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十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二章 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十一条 法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
第三章 法官的条件和遴选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三章 法官的条件和遴选 第十二条 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三章 法官的条件和遴选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三章 法官的条件和遴选 第十四条 初任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人民法院的院长...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三章 法官的条件和遴选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从律师或者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法官。
除应当...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三章 法官的条件和遴选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三章 法官的条件和遴选 第十七条 初任法官一般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逐级遴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可以从下两...
第四章 法官的任免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四章 法官的任免 第十八条 法官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四章 法官的任免 第十九条 法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四章 法官的任免 第二十条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法官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所任职人民法...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四章 法官的任免 第二十一条 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法官的,任命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违反本法...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四章 法官的任免 第二十二条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四章 法官的任免 第二十三条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四章 法官的任免 第二十四条 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担任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
第五章 法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五章 法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法官实行员额制管理。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在省、自治区...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五章 法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五章 法官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五章 法官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
法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五章 法官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法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五章 法官的管理 第三十条 初任法官实行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五章 法官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法官的培训应当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五章 法官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法官培训情况,作为法官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五章 法官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法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法官的任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五章 法官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法官申请辞职,应当由本人书面提出,经批准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五章 法官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辞退法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五章 法官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五章 法官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法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
第六章 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六章 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设立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对本院法官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六章 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九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
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六章 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四十条 对法官的考核,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六章 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四十一条 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六章 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四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法官等级、工资以及法官...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六章 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四十三条 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官本人。法官对考核结果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六章 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四十四条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六章 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四十五条 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公正司法,成绩显著的;
(二)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六章 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四十六条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六章 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四十七条 法官涉嫌违纪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侦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其...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六章 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本法第四...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六章 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四十九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当事法官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六章 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五十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审查意见应当送达当事法官。当事法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惩戒委员会提出,...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六章 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五十一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的具体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七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七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七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三条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将法官调离审判岗位:
(一)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
(二)按规定实行任职交流的;
(...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七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对任何干涉法官办理案件的行为,法官有权拒绝并...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七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五条 法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法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
对法官及其近亲属实...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七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六条 法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七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七条 法官因依法履行职责,本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对法官及其近亲属采取人身保...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七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八条 法官实行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工资制度,按照法官等级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并建立与公务员工资同步调整机制。...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七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九条 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
经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档次。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七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六十条 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奖金、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七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六十一条 法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法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七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六十二条 法官的退休制度,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七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六十三条 法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七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六十四条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法官权利的行为,法官有权提出控告。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七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六十五条 对法官处分或者人事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法官助理队伍建设...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有关法官的权利、义务和管理制度,本法已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