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三章 法官的条件和遴选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三章 法官的条件和遴选 第十四条 初任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人民法院的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