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三章 法官的条件和遴选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三章 法官的条件和遴选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四)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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