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三章 法官的条件和遴选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三章 法官的条件和遴选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从律师或者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法官。
除应当具备法官任职条件外,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应当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执业经验丰富,从业声誉良好,参加公开选拔的法学教学、研究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教学、研究工作五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相应研究成果。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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