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三章 法官的条件和遴选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三章 法官的条件和遴选 第十七条 初任法官一般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逐级遴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可以从下两级人民法院遴选。参加上级人民法院遴选的法官应当在下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