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五章 法官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五章 法官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辞退法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法官,并列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