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五章 法官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五章 法官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法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