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五章 法官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五章 法官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法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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