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六章 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六章 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四十五条 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公正司法,成绩显著的;
(二)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
(三)在办理重大案件、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
(四)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五)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治宣传、指导调解组织调解各类纠纷,效果显著的;
(六)有其他功绩的。
法官的奖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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