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六章 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六章 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四十三条 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官本人。法官对考核结果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