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六章 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六章 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四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法官等级、工资以及法官奖惩、免职、降职、辞退的依据。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