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五章 法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五章 法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