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四章 法官的任免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四章 法官的任免 第二十四条 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担任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二)在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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