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四章 法官的任免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四章 法官的任免 第二十二条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