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四章 法官的任免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四章 法官的任免 第二十三条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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