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五章 法官的管理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五章 法官的管理 第三十条 初任法官实行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五章 法官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 法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五章 法官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法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五章 法官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法官的培训应当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五章 法官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法官培训情况,作为法官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