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三章 形式和范围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三章 形式和范围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