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四章 程序和实施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四章 程序和实施 第三十八条 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