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四章 程序和实施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四章 程序和实施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发现有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三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指派律师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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