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四章 程序和实施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四章 程序和实施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提供法律帮助,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依法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