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对受援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对法律援助人员复制相关材料等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鉴定费。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