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并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