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二)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三)收取受援人财物;
(四)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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