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