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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