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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